
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废气排放执行什么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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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20-04-12 21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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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
DB44/ 802-2010
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
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
2010-10-22 发布 2010-11-01 实施
广东省环境保护厅
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
前 言
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,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简称VOCs)含量限值,规定了工艺过程的VOCs排放限值、无组织排放监◥控点浓度限值、监测要求,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标准依据GBT1.1-2009规则进行起草。
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,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7-2001)中相◥应的内容。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、华南理工大学。
本←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永波、张晖、刘乙敏、叶代启、王明旭、廖程浩、刘剑筠、杨利娴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。
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。
引 言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简称VOCs)污染排放控制,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,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
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(处于即用状态)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简称VOCs)含量限值,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∞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∑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◢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。
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、凸版、凹版、柔性版和丝网版(孔版)印刷方式,以报纸、书籍、杂志、广告、海报、包装(纸质、塑料)、金属、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。
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
HJ/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
HJ/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
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
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,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℃ 的有机化合物,简称VOCs。
3.2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
温度为273.15 K,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♀定的各项标准值,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。
[GB 16297-1996,定义3.1]
3.3印刷 printing
使用印版或⊙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,包括出版物印刷、包装装潢印刷、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、制版、印后加工四大类。
3.4油墨 printing ink
用于印刷的染色液体或者黏性物料。
3.5不透①气承印物 non-porous substrate
表面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,包括(但不限于)薄片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玻璃纸、加上不透气ぷ物料的纸张或者纸板、金属化聚酯及尼龙。
3.6透气承印物 porous substrate
表面不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,包括(但不限于)纸张、纸板及任何加上透气物料的纸制品。
3.7柔性版油墨 flexographic ink
用于柔性版印刷的油墨。柔性版印刷是一种利用柔性橡胶或其他弹性印版的印刷方式,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。
3.8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
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。凸版印刷是一种△印刷工艺,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,而油墨从图像表面直接转移至承印物。
3.9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
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。平版印刷是一种平版式印刷工艺,其图像部分与非图像部分位于同一平面,而两者的化学特性不同。
3.10热固油墨 heatset ink
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刷油墨:
用于配有烘干箱或者烤箱的连续◤式卷筒轮转印刷机;
其油份受热挥发后变干或定形,再以冷凝卷筒使№油墨凝结。
3.1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
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;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■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3.12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3.13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
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。
3.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▆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
标准状态下,监控点(根据HJ/T 55确定)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。
3.15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
自排气筒(或其主〗体建筑构造)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。
技术内容
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
4.1.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(2010年11月1日)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;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(2010年11月1日)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污染源。
4.1.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。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,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;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。
4.1.3 排放限值、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,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◆执行。
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
印刷企业生产过程①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(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)应执行表1的规定。
表1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
印刷油墨种类 |
VOCs含量的最高限值/(g/L) |
|
Ⅰ时段 |
Ⅱ时段 |
|
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ㄨ油墨 |
-- |
300 |
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|
225 |
225 |
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|
-- |
700 |
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(热固油墨除外) |
300 |
300 |
凸版油墨 |
300 |
300 |
4.3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
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】表2执行。
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
印刷方式 |
污染物 |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|
最高允许排放速率
(kg/h) |
||
Ⅰ时段 |
Ⅱ时段 |
Ⅰ时段 |
Ⅱ时段 |
印刷方式 |
污染物 |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|
最高允许排放速率
(kg/h) |
||
Ⅰ时段 |
Ⅱ时段 |
Ⅰ时段 |
Ⅱ时段 |
||
平版印刷(不含以金属、陶瓷、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)、柔性版印刷 |
苯 |
1 |
1 |
0.4 |
0.4 |
甲苯①与二甲苯合计 |
30 |
15 |
1.8a |
1.6a |
|
总VOCs |
120 |
80 |
5.4 |
5.1 |
|
凹版印刷、凸版印刷、丝网印刷、平版印刷(以金属、陶瓷、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) |
苯 |
1 |
1 |
0.4 |
0.4 |
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|
30 |
15 |
1.8a |
1.6a |
|
总VOCs |
180 |
120 |
5.4 |
5.1 |
|
a 二甲苯排放速◥率不得超过1.0kg/h。 |
4.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
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。
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(单位:mg/m3)
苯 |
甲苯 |
二甲苯 |
总VOCs |
0.1 |
0.6 |
0.2 |
2.0 |
4.5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
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▓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。
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
4.6.1 排气】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,不能】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,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%执行。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。
4.6.2 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▼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 以上,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,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%执行。
4.6.3 企业≡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,两根◤排放相同污染物(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↓艺产生)的排气筒,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,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。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,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,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㊣气筒,依次与第三、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。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。
监测
5.1 布点
5.1.1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【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/T 16157执行。
5.1.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/T 55执行。
5.2 采样和分析
5.2.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,安装符合HJ/T 1要求的气体参□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,并满足GB/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。
5.2.2 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︻不得超过的值,可以任何连续1 h的采样获⌒ 得浓度值;或在任何1 h 以等时间↓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,并计算平均值。
5.2.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,一般采□ 用连续1 h 采样获得浓度值。
5.2.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h,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,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。
5.2.5 VOCs的∩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执行。
表4 VOCs监测方法
序号 |
污染物项目 |
方法名称 |
方法来源 |
1 |
苯 |
气相色谱法 |
附录Da |
2 |
甲苯 |
||
3 |
(对、间、邻)二甲苯 |
||
4 |
总VOCs |
||
a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,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,停止使用。 |
5.3 监●测工况要求
5.3.1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。
5.3.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,不得故意稀释排放。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,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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